法 律 情 報

樓宇清單及檢視

賣方可透過介紹、來電或親臨地產代理將物業放售。

買方可透過地產代理商檢視不同樓宇,不過在檢視該單位之前,買方須簽訂一份俗稱 "睇樓紙" 的單位檢視文件,假若買方在三個月內成功購置該單位,則須履行 "睇樓紙" 上的條款,繳付佣金予該代理,而應繳的代理佣金則可由買方及該代理自由議定,金額通常為物業成交價的1%或以下。

自1999年7月1日起, 沿用的 "睇樓紙" 已由名為 "地產代理協議 - 買家適用" 的新表格所取替。

簽署初步買賣協議書

買方在作出進一步行動之前,須先向不同銀行查詢有關按揭及估價資料。

買賣雙方在口頭上達成交易之後,買方須繳付臨時訂金予賣方,金額一般是樓價的3%至5%。

在簽訂初步買賣協議書之前,買賣雙方須確實以下資料已正確列明在協議書上:

簽署正式買賣協議書

買賣雙方通常於初步協議書簽訂後十四天內,由賣方律師草擬一份正式買賣協議書並交予買方律師審核,一切無誤方才簽訂。

在簽署正式買賣協議書時,買方將透過己方律師繳付一筆印花稅及正式訂金,亦需繳付大訂予賣方。

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協議書之後,在法律上買方已被視為該物業的業主,因此需負上物業的一切損毀及風險。

買賣雙方在簽訂正式協議書之後,其中一份將由賣方律師保留,另一份則由買方律師轉送至有關政府部門,以安排釐印費及登記。

成交

買賣雙方須協議一個正式成交日,通常是在簽訂正式買賣協議書之後一個月內。

賣方律師須審核一份由買方律師草擬的樓契,若樓契無誤,買賣雙方可於指定成交日在律師樓簽訂有關樓契。

賣方須在成交前付清有關該物業的所有支出,如水費、電費、燃料費、管理費、差餉、地稅、物業稅、逾期利息及其他各項雜費,同時可立即向有關機構申請領回上述之按金。

買方須於成交前到該單位作最後一次檢視,確保無誤方可通知己方律師將樓價餘款及簽訂樓契送予賣方律師,同時亦應立即申請繳付有關物業的各項費用的按金。

賣方律師在收到樓價餘款後,則須按指定日期將吉屋及鎖匙交予買方律師。

買方律師收到賣方律師交予之樓契後,須安排將樓契交予土地註冊處登記。

在所有手續辦妥之後,買方須保留物業擁有權契據,假若買方需向銀行按揭貸款,該物業擁有權契據則交由銀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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