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 除 萬 難
1 .

怎 樣 才 確 知 賣 方 是 該 物 業 的 業主 ?

2 .

假 若 該 物 業 屬 負 資 產 , 買 方 應 如 何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

3 .

現 時 的 按 揭 貸 款 額 一 般 是 樓 價 的 百 分 之幾 ?

4 .

什 麼 是「 踢 契 」 ?

5 . 被 「 釘 契 」 的 物 業 還 會 否 有 途 徑 出 售 ?

6 . 假 若 租 客 逾 期 繳 租 , 業主 可 否 立 刻 拒 絕 租 出 ?

7 . 假 若 租 客 損 壞了 業 主 的 物 件 , 應 如 何 向 租 客 索 取 賠 償 ?

8 . 業 主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可 提 早 收 回 出 租 物 業 ?

9 . 什 麼 是 「 上 會 」 ? 又 為 什 麼 會 不 能 「 上 會 」 ?

10 . 假 設 因 地產 代 理 商 未 有 提 供 詳 盡 資 料 而 令 買 方 買 貴 樓 , 買 方 可 否 要 求 有 關 代 理 賠 償 ?

11 . 什 麼 是 「 轉 按 」 ?

12 .

假 若 委 託 地 產 代 理 以 「 獨 家 代 理 」 形 式 租 售 物 業 , 該 代 理 須 負 上 什 麼 責 任 ?

 


 

1.答:

買方可根據土地註冊處的查冊紀錄初步確定該物業之註冊業主,當然仍買方仍須查閱物業契據,以確定物業之註冊業主名稱。

2.答:

假若買方懷疑該物業是負資產的話,可在簽署臨時買賣協議書時, 附加條款如下:
「所有買方支付的訂金須交予賣方律師作為中間人托管,直至賣方能向買 方律師証明樓價尾數足夠清還該物業之按揭貸款。」

3.答:

一般住宅物業可向銀行貸款的款額為銀行對該物業估值價的70%, 而不是樓價的70%;至於一般非住宅物業可向銀行貸款的款額為銀行對該 物業估值價的50%或60%。

4.答:

在一項物業買賣之中,應由買方律師查閱將要買賣物業的業權契 據,若發現該物業的業權有問題,而買方律師提出反對或提問,賣方律師無法解答,或因業權有瑕疵而足以撤銷該買賣,這情況便稱之為「踢契」。

5.答: 被「釘契」的物業是可以依照正常途徑出售的,但買家必須得賣家的承諾,會在物業成交之前將物業解釘,才可以決定購買該物業。(註:解釘是指解除釘契所引致的產權負擔,並把有關文件從土地註冊處的登記紀錄中刪除。)

6.答: 業主可根據租務合同所訂立的時間及方法,並根據有關的《業主與 租客(綜合)條例》,向法院申請收回有關物業。

7.答: 賠償計算應按租客及業主之間所簽訂的租務合同協商處理,若雙方不能協商,業主可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是根據該等毀壞物件的重置成本修理費用計算的。

8.答:

在一般情況下,業主提早收回出租物業這個行為應以不違反租務合同所訂內容為要,因此業主須遵從租務合同內有關提早收回的條款,來進行提早收回物業這行為。

9.答: 「上會」意指把物業業權抵押給銀行,讓銀行貸出一筆用作買樓或其他用途的款項。
不能成功「上會」的原因很多,常見的原因是物業業權有瑕疵,或銀行估不到價,亦即該物業的買賣價超出了銀行對該物業的估值。

10.答: 買方可否索償則要視乎有關地產代理商的行為有否在法律上已構成疏忽、或違反代理合約的行為,假若有的話,有關代理商便應負上法律責任。

11.答: 轉按即重新向另一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還清現有銀行的按揭貸款,而多出來的貸款可用作周轉。
舉例說:陳先生向銀行貸款二百萬,抵押品是陳先生的一個物業單位,陳先生需要現金周轉,於是向銀行申請將按揭銀碼多加40萬元。銀行當然有權不接受陳先生的加按申請,若陳先生又希望多借40萬元的話,陳先生唯一的辦法是轉到別的銀行貸款,這情況便稱為「轉按」。
不過不少「轉按」個案是基於利率較優惠,如有些銀行為了爭取客戶,便將物業的按揭成數提高,如一些較優質的大型屋苑雖超過20年樓齡,但仍可借至樓價的七成。

12.答:

地產代理一旦被委託為「獨家代理」的話,該代理便應負起保障及促進客戶利益的責任,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各方公平及公正,亦應在履行職務時小心及盡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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